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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厂房设备在租用的场地上生产由于货款纠纷2014年7月被法院执行查封了厂房及设备,以后原告(申请执行人)再没有下文续封和拍卖申请,我现在想要把房子再租出去能行吗我的厂房设备在租用的场地上生产由于货款纠纷2014年7月被法院执行查封了厂房及设备,以后原告(申请执行人)我现在想要把房子再租出去能行吗

合同纠纷 2019-01-16 14: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会影响你继续租赁居住房屋。即使法院查封也不会限制承租人使用房屋。 因为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买卖不破租赁”。无论房屋的产权怎样变化,都不能影响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只有在你书面确认该房产属于你父亲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查封,法院现在采取的查封行为及对执行异议作出实体处理的作法都是违法程序规定的。如果法院或债权人认为产权属于你父亲,而你又不愿意书面承认,法院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确定房产权利或是根据合同法和74条行使撤销权。
    尽管法院处理程序上有问题,但由于你父亲确实有无偿转让财产,规避债务的嫌疑,且已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所以最终能否保住房子殊难预料。
  • 取得法院强制拍卖的房子相关材料,现场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立即支付成交价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拍卖行协助下与委托人签订拍卖房地产转让合同书。买受人再支付全部价款后,凭转让合同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 1、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归还借款,只有不动产或其他财产。
    2、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以物抵债的协议。
    3、可以要求法院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用手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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