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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租甲方的门面,合同上写着不能转让。乙方将门面转租给丙方,乙方和丙方的合同有效么?

合同纠纷 2019-01-01 01: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比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应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一、如果甲方同意承租人乙方转租房屋,你需要注意房屋转租后的用途、以及转租期限(不得超过甲方与乙方在第一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期限);
      
    二、甲方同意乙方将房屋转租,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第一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三、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是由乙方与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不需要与新的承租人签订合同。
      
    四、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后,就同时存在两份租赁合同(一份是甲方与乙方的合同、一份是乙方与新承租人的合同),如果就房屋租赁事宜发生争议或纠纷,三方各自按合同约定处理。
      
    五、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转租,乙方的擅自转租构成违约,甲方可依法解除与乙方订立的租赁合同。
      
    六、如乙方因甲方不同意转租而在租赁期限之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也构成合同违约,也应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甲方也同意与乙方解除合同的除外。
  •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只是赋予了出租人在未经其同意下的对原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虽然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
    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其性质仅具有行政管理效力,并不具有司法效力。

  • 一、转让抵押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一)抵押房允许转让,但抵押房转让附有一定条件  总的来说首先抵押财产是允许转让的,而非老观念中转让抵押物无效。其次,抵押财产要实现转让附有一定条件,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变化。另外,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是针对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不是针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在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前提下,转让方负有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名下的义务,含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包括解除房他项权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能因为转让方认为价格卖低了,想毁约,于是以抵押房不允许买卖或转让而主张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实际上,转让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协议的违约事实,不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不进行过户登记。  
    (二)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  被转让房屋因为设置了抵押权而不能转让,应理解为房屋产权变动的结果条件,而不是原因条件,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但转让协议本身不应受到影响,协议仍然有效。这即是《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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