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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店铺户主转让了店铺,新户主在合同到期后要收回店铺使用权,请问店铺装修的费用新户主应该补偿吗?

房产纠纷 2022-11-22 15: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店铺被房主收回,如果当事人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房客不能要求补偿转让费。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租赁合同后依法收回店面,将该店面继续出租并收取转让费,亦系其自身权利,并未造成原承租人的损失,无需对原承租人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店面合同到期后当事人决定不续签的,一般没有补偿。到期后合同就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但如果归还的店面具有严重的毁损的,则店主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房主收回店铺房客可以要求补偿转让费。如果当事人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房客不能要求补偿转让费。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租赁合同后依法收回店面,将该店面继续出租并收取转让费,亦系其自身权利,并未造成原承租人的损失,无需对原承租人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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