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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2015年4月22日在天猫杰伟世旗舰店4000多元买了一部jvc摄像机gz—vx855。摄像机不经常使用。今年五月初,发现该摄像机坏了,保修单上写该机保修期为一年,而我买的该机刚过保修期就坏了。于是,我找jvc旗舰店协商维修问题,jvc旗舰店让我去天津的维修部,我去维修部送修,维修费为453元。期间,我分别向jvc旗舰店网络客服和jvc维修部工作人员咨询,两个部门均没有给我提供延保服务。

此后我发现在天猫jvc旗舰店的网页上有该款摄像机注册延保一年的政策,而在jvc官网上也有我买的这台GZ-VX855的注册延保的政策。而天猫jvc旗舰店和jvc维修部均没有告知我有这项政策。

摄像机并不是常用物品,只是偶尔使用,刚用几次就坏了,而且刚过保修期就坏了,本来就挺堵心的,而对售后维修方面,jvc旗舰店和维修部违背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肯把延保的政策提供给消费者,反而向消费者隐瞒并向消费者收取维修费453元。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请律师帮助维权!

摄像机并不是常用物品,而对售后维修方面,不肯把延保的政策提供给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综合法律 2019-06-13 19: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起诉对方可能会有很多消费者不了解,觉得可能没必要,但是我们建议这个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说你只是因为一些价值不高的商品与对方斗气那自然是没有起诉的必要,但是如果对方的售后服务导致你的利益损失,比如未能及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导致你使用产品受伤,那么你是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赔偿的。建议因不满售后服务受损的可以找个售后服务不到位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 网购的流行,越来越多人喜欢在网上购物?在网上买到假货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解决网购争端?下文为你介绍。  消费者买到假货,按照规定,买到假货的消费者可发起“收到假货”的退款或售后维权,并提供相关凭证给客服人员。
    若需要申请“假一赔四”,买家在退款后还需要申请赔款。消费者须出具原厂的鉴定证明。鉴定证明可以是商家承认商品假货的聊天记录截图或品牌商鉴定报告、工商局假货没收函,以证明货物是假货。
    而后,经过人工审核后,将要求商家履行“退一赔四”。凭证需要加盖公章,出具凭证的日期。但是人工审核的时间并不能确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频频出现卖假货的店家,相关工作人员回应说,商家经营过程中通过系统和人工的监测,确保消费者获得有品质保障的商品。
    一旦发现商家出现一起售假行为,将被清退出网购平台,永不合作,同时扣除其保证金。  相关法律知识:  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
    同时,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此项规定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与平台内的商家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平台可先通过保证金赔付。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便于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个人网上开店的amp;quot;实名制amp;quot;原则。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还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  
    1、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  
    2、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  关于举证的期限,一般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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