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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订的竞业协议中有一条例为甲方已经向乙方明确说明乙方有获得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的权利,但乙方明确向甲方表示自愿放弃本合同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中没有写补偿,是否可以视为该协议无效。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2-10 1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但依法约定了其他条款,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该协议有效。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补充关于补偿金的条款或者依法重新签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但其他条款真实合法的,则仍然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议补充。或者在未约定的情形下,劳动者遵守了竞业限制约定的,仍然可以依法要求单位向其支付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没有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如果是当事人依法签订的,有效。对于竞业限制条例,虽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但竞业限制条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而单位不能以没有约定补偿金为由拒不支付。
    法律依据:没有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如果是当事人依法签订的,有效。对于竞业限制条例,虽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但竞业限制条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而单位不能以没有约定补偿金为由拒不支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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