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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后续质量问题有关承包商的责任

业主维权 2022-12-13 06: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出现问题,由开发商或者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商品房出现以下质量问题,开发商要承担责任:
    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开发商按照预售合同之约定,承担维修和赔偿的责任;
    3、开发商注销后,质量瑕疵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由承包方承担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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