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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17岁的大学生。我目前在超市工作。老板告诉我从26号到30号加班,但是我签合同的时候没有加班费,合同上也没有写。合同上写着每天工作8个半小时60元。今天问老板加班费是多少?但是她一直在转移话题,和我一起工作的两三个同学也很生气。

讨薪 2022-12-18 1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加班时间过长,且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加班费后仍未依法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指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包括:
    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班费为平时工资的150%;
    2、休息日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补休,加班费为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班费为平时工资的3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单位或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不给加班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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