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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和她丈夫有了外遇准备协议离婚,在协议中有约定离婚后债务归男方承担,但是根据婚姻法,这个约定不能够对抗债权人。

她的丈夫拥有自己的法律服务所、正在申请中的司法鉴定所,欠了不少债务,这些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但是举证比较困难。她丈夫具体有多少产权,多少债务,我的朋友并不清楚,她的丈夫也不肯告诉她,并且为了他自己在业界的名声,他不同意通过诉讼离婚,我们想咨询一下,在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我朋友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承担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将协议中关于债务归男方承担的条款进行公证能否增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期待您的回答。多少债务,他不同意通过诉讼离婚,将协议中关于债务归男方承担的条款进行公证能否增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离婚 2019-06-19 02: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释
    (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 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就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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