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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已经成功办理几年,开发商竟追缴契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条款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 计价方式: 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含公共分摊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仟 佰 拾元整(¥:元)。此单价已经包含所有的税费、规费及办证费。 房产证早在几年前就拿到了,现在开发商认为合同中指出的内容:“此单价已经包含所有的税费、规费及办证费” 无效。 其理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随爱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的规定,业主作为购房者才是契税的缴纳主体,虽然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单价已经包含所有的税费、规费及办证费”,应是指房屋买卖成立前即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的税费,不包括房屋买卖成立之后的契税,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契税由开发商承担,这种约定也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双方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契税应当由业主方承担。 请问这个合理吗,业主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整个过程是这样的,由于开发商前期乱收费,被相关主管单价责令其退还乱收的费用,现在开发商也愿意退,但只能退:乱收的费用-契税。。。 业主们如何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开发商竟追缴契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产纠纷 2019-05-11 09: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有关契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和房屋,均不征收契税。  据今天《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在“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作出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
    而税总同时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是在批复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时发出这一通知的,一并抄送各省、市财政和地税部门执行。
  • 购房合同审查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
    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
    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必须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四、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五、买期房要约定资讯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六、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 契税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照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利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对于商品房买卖来说,买受人与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应纳税额为房屋成交价的一定比例。
      契税应该如何缴纳呢?《条例》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市执行的税率标准是: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除别墅和度假村以外的其他非空置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凡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即2001年9月10日执行,在此之前已纳契税的,不再退税。  而此前的政策规定,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房屋,按照房屋总价款的4%交纳契税。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购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的买受人,应缴纳的契税降低了。  需要注意的是,契税的纳税时间为,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天,即在2001年9月10日以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以前政策执行;在2001年9月10日(含该日)以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现在政策执行。
      在商品房买卖中,不论是期房还是现房,一般都是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的标准交纳契税,由房产管理部门代收。纳税人未交纳契税、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所以,没有进行预售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当然,如果你和开发商之间约定将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遵从你们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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