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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纠纷-背景资料我父母共有子女三人。一男两女。我大姐在2003年过世。此次纠纷由我二姐姐的遗产分配要求而引起。2000年10月我和我母亲还有我外甥女分得使用房2套。当时户口上的人数一共是4人,除以上三者外还有我的父亲,但父亲在动迁过程中去世。两套使用房的房主分别为我母亲,我本人,和我外甥女。我母亲在2001年间过世,但之前我已经将我的户口转签到了我母亲房子的名下。那套房子在2003年间出租给商贩至今。今年(2009年)5月,我姐姐向我提及遗产分配的要求,声称作为女儿的她应该能分得父母所遗留下的财产。我对她的要求有以下几点迷惑,请帮忙解答。1)在动迁时,原居住地的户口上并无我姐姐的名字。(她的名字在结婚时已经迁出)之后的两套使用房户口上也没有她的名字。我父母在世时也并无留下任何遗嘱。按照中国遗产法,我姐姐是否具有要求分取父母房屋财产的资格?2)我曾经提出了按照母亲当时去世时候的房价来分配遗留下的那套房子,可我姐姐要求按照现今的房产价格来分配。我母亲去世时,房子的市场价格约十六万五千,但现在的价格大约在一百万左右。虽然房屋自2004年开始出租,期间共得租金也就大约在十五万左右。在经济上无法满足我姐姐的要求。随后我姐姐又提出了如有我经济上有困难,她可以每年在我得到的租金上提取一万,直至我儿子成家将那套房子收回作为婚房。可是我的小孩今年才6岁,她甚至提出假如我儿子将来不用那套房子做婚房,她会继续索取一年一万元的要求。我认为此要求不合情理。请您就以上两点疑问给予解答。尤其是第一点。请务必尽快与我联系。谢谢!

继承 2019-01-02 07: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过继给别人的女儿,将来是否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要看情况: 1,将来要看是否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2,是否对生父母也尽到抚养义务的。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 财产没有遗嘱,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现在其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应按照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遗产无继承人时,按下列顺序处理其遗产:
    (1)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或欠有税款的,以其遗产清偿债务或者税款。
    (2)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方式设定了遗赠的,以其遗产履行遗赠。
    (3)如果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酌情分给其适当遗产。
    (4)被继承人生前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其所遗留的遗产归该集体组织;非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遗产,归属国家。
  • 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 若被继承人留下几份遗嘱,则看哪一份?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两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则后立的有效;
      
    2、两份遗嘱中只有一份公证遗嘱,则该公证遗嘱有效;
      
    3、两份遗嘱都是公证遗嘱,则后立的公证遗嘱有效。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条第2款和第3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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