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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单位是老发电厂,后来被中电国际收购,现为其下属企业,后来改革分为发电、检修、实业三家公司,其中实业公司中还有一集团公司,两公司基本可以算是一个公司,实业公司为港资企业,集团公司为集体企业。我参加工作时是在集团公司,当时企业并未被收购,因种种原因,在当时被认定为集体用工形式,但实际待遇和当时全民工一样。2002年调入集团公司本部财务部工作至今,期间担任过财务部财务系统系统管理员、下属公司主管会计(会计轮岗后不再担任任何公司的会计)、档案管理员、实业公司出纳等工作,工资待遇一直不变,当时定的是主管会计的岗位低一岗。现在企业以我是集体工为理由,将整个集团公司本部的集体工全部下放至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没有询问我们的意见,也没有任何文件,现在我们的工资奖金和下属子公司的集体工一样,还不到原来的四分之一,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我在08年的时候和集团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上没有写明报酬,而我09年3月时工作已满10年,当时要求跟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人事部门以08年劳动合同没到期为由拒绝签订,请问是否合理,谢谢!!档案管理员、现在我们的工资奖金和下属子公司的集体工一样,还不到原来的四分之一,是否合理合法。

公司企业 2019-05-21 20: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   公司与公司签合同需要证件:如果公司相互之间非常熟悉,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己签合同不需要),签字后盖上双方公司的章,就可以了;如果不熟悉,应当事先调查了解对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要各自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己签合同不需要)和签约人的身份证明,签字后盖上双方公司的章。
  • 您好,如果这个企业被收购后,依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不变。如果新老板想裁掉一部分老员工,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如果这个企业被收购后,主体不存在,则会涉及到与员工处理劳动关系的问题,如果企业想留住部分员工,可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这些员工的原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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