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们管理的小区在09年4月成立业委会,但在筹备期间由于办公场地没有,业主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提供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将面积有8个平米的用房。由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也没有办公用房,实际使用的是地下室,面积共计大约150平米。小区总建筑面积约12万平米。现在我们按照09.5.1日实施陕西物业管理条例多次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解决业委会用房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已该项目销售时间为04年,预售证时间是04年。在原规划设计总评图已规划物业用房的位置。同时在04年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未明确物业用房面积,只是在09年陕西物业管理条例提出业委会面积不应少于30平米。鉴于这种情况,只能从物业使用的房屋里面腾出一间,让业委会使用。请问开发建设单位的这种做法符合规定吗?由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也没有办公用房,现在我们按照09.5.1日实施陕西物业管理条例多次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解决业委会用房问题。请问开发建设单位的这种做法符合规定吗?

物业管理合同 2019-02-10 02: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对物业费诉讼时效分析,时效一般是2年时效期间。 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该权利起2年内不行使的,丧失胜诉权。 你所说的事实符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年。 若这期间物业一直催缴,通过其他方式行使。
    以该行为最后一次行使完毕时起算。 就是说如果物业在一直积极的行使权利,请求你的给付行为,那么期间行使一次就发生一次诉讼时效中断,2年期限从该行为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
    物业收取费用,就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怠于履行维护,维修,管理,养护义务,或没完全履行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墙体和阳台面积三部分,目前情况下,选择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对购房者而言是相对有保障的。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时,商品房单价也是一个均价的概念,房价款跟套内建筑面积数有关,跟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数没有直接关系。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数主要体现买受人在房屋产权关系中的相关权益。商品房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只限于预售商品住宅,住宅以外的商品房预售,仍可由转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计价方式。
      当然,以套内面积计价,并不意味着购房人放弃了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而是将可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随着套内面积权利份额一并转让。这样从商品房单价上看,表面上是房价上涨了,但由于计价面积减少了,购房人实际承担的总房款并没有变化,实际上公摊面积的钱已经包含在房价之中。
    此时,购房者也享有商品房共有建筑的所有权。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的时候,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一)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二)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三)小区容貌、绿化、环保、卫生的管理、维护;
    (四)小区安全、治安、交通、邻里秩序的维护;
    (五)代收代缴房租和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代办房屋装修和水、电、气增容手续。
  • 物业管理费用的基本构成:  
    1、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2、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3、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4、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5、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西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