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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们都结婚了,老人就分家了,每个孩子一处房子.并且每个孩子都办了各自的房产证.后来老大不幸去世,房产证大儿媳拿着呢,但是老人自从大儿子死后就私自把分给老大的房子拆了,而且在当地又从新办了一个以他的名义的房产证.请问新的房产证有效吗?我们还能要回这套房子吗?要要怎么要回来呀.

备注:由于工作需要老大一直没有在老人身边,而且老大死后就没有在赡养过老人.房产证大儿媳拿着呢,请问新的房产证有效吗?我们还能要回这套房子吗?

继承 2019-05-08 14: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确认房屋所有权,因为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是不具备所引起的。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我国《继承法》中对继承顺序有明确的规定:
    1、《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由此可以看出,您妻子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在了,才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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