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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出租给乙。后甲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对乙表示欲将此房出卖。已表示愿意购买,与甲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房价为10万元,一个月内付清。不久,乙依约付清房款,但因甲外出做生意,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后丙听说此事,表示愿以12万元购买。甲即要求乙补交2万元。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已交清房款,房子已属于自己所有,甲无权再要求补交房款。甲见状,即将房子以12万元的价格

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据此限期要求已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租期尚未届至,因此拒绝腾房。 问:(1)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应属于谁? (2)丙是否有权要求乙腾房?请问“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出租给乙。问:(1)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应属于谁?是否有权要求乙腾房?

继承 2019-05-17 15: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当事人对于房屋分割问题作出的约定,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法,就是有效的。
    一般来说,离婚时,不免涉及房产归属问题。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可以在离婚前,也就是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也可以在离婚后,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办理。
  • 房产证上注明为单独所有的话,指的是房屋产权属于登记产权人独有,没有其他所有人。但在夫妻财产共有原则下,如果房产是婚后所购置,且夫妻双方对产权分割没有其他书面约定的话,不管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是谁,原则上就属于夫妻共有。
    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独资购买,则原则上视为一方婚前财产,另一方不占产权。
      根据《物权法》的解释: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单独所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 房屋所有权或称房屋产权是购房者最关心的。这一权利的取得标志着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已告完成,那么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何时发生呢?  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转移变更时,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事人只有办理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过户登记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形式上,购房者取得的房产权证即为其所有权证明。这与不动产权利的转移是要式行为、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要求是相一致的。  所以下列两种情形法律效力不同:(l)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甚至入住,房屋所有权仍然未发生转移,仍在转让方手里;因此,购房者在此种情形下应与开发商及时联系,协商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事宜,及时取得所有权。遇到拖延或明显违约不办理的,应按合同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买卖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买方已取得产权证的,即使双方尚未实际交付房屋,买方未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
  •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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