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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把我的问题说一下:我,2007年5月在动迁户手中买了一个动迁三联单(双室),地过渡期为2007/5/14~2008/12/31止,搬迁过渡方式:临时租房.

其中:大方违约责任及其它条款:

一经开发公司核查确认我为该地区动迁户,根据市土地规划局号令对动迁补偿标准衽动迁安置.

二新楼……进户。

三、……。

四、……。

我在买房时,与卖房者签订了一份协议:

一、甲方将双室三联单卖给乙方。

二、此房无产权争议及继承

、担保、抵押等权利受限行为。

三、房屋价格为……,一次性付清房款。

四、……。

我的问题是:房子今年8月份回迁,由于2008/12/31没有回迁,在2009/1/1起至回迁前,开发商应给动迁户安置补偿金,当我向开发商要补偿金时,开发商说,你应找卖你房子的人要。

1、开发商的这种说法对吗?

2、我是否有享受安置补偿金的权利?

3、由于事前没有想到会延期交房,故没有在买房协议中作约定,我应该向谁索要补偿

金(开发商、甲方)?

4、法律依据是什么(哪个法、哪条、哪款)?

房产纠纷 2019-01-03 07: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协议,同时合同中的内容也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所以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那么基本可以认定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尽管合同中没有退房约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话,那么另一方可以主张解决合同。
  • 开发商延期多久交房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写明具体交房时间,若开发商延期交房,开发商必须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具体如何计算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会有写明的,可以进行参照。

    至于违约费用,可以要求开发商在你交付尾款时一并扣除,开发商违约在前,就必须要支付违约金。
    若开发商不同意,你只需明确告诉开发商,尾款我是会支付的,但是你延期交付必须支付我违约金,具体多少可以按照合同执行。


  •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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