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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本人退休于某事业单位,属于企业管理性质,社保部门和单位互相推脱,每年亲戚朋友都涨工资,只有我的不涨,单位说是财政拨款,社保说该单位给,一直互相推脱,到底是谁的责任。我该怎么办,请给点建议吧,谢谢各位了属于企业管理性质,社保部门和单位互相推脱,社保说该单位给,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5-31 09: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个人账户主要是用于参保人员养老,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从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列支。
    如果个人的寿命比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
    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就是说,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既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由国家承担长寿风险,又对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了继承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
  • 退休人员异地生存验证有三种方式:
    一、在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本人携该《认证表》和本人身份证、离退休证、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到居住地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证,如居住农村的在乡政府或镇政府进行认证。再将认证盖章的《认证表》寄回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在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集指纹、人脸,然后申请互联网人脸认证系统办理资格认证;
    三、居住地和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都参加了人社部异地认证平台的,可通过原企业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局提出异地联网认证申请参加异地联网认证。
  •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5.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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