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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但是他提供的财产担保,担保物有什么具体规定?如果担保物远远低于财产保全价值,而已经产生了担保保全行为,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作出保全裁定的法庭应承担什么责任?但是他提供的财产担保,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作出保全裁定的法庭应承担什么责任?

综合法律 2019-02-15 23: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 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 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 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 1、借款事实确凿的,胜诉不存在风险,关键是执行的。知道对方房屋具体位置的(否则,只能起诉后由律师持法院调查令查询),可以去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把房产信息拉出来,申请法院保全(诉前、起诉时提出申请均可),须提供担保,现金担保为200万的20%,财产担保为等值,债权债务属实的,该担保无风险。
    2、追加货款的方式要视公安的定性,公安认定买卖合同属民事纠纷的,可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便将来胜诉判决能顺利执行。若认定为合同诈骗刑事犯罪的,只能先通过刑事程序进行追缴。根据你的陈述,目前尚无法实质判断。另:申请支付令的,对方一旦提出异议,程序便终止,须再起诉。比较费时,直接起诉反而来的更快。
  • 担保行为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
    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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