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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省衡南县向阳镇居民,前段时间村里22户商量好一起安路灯,准备请电工。村民蒋友利提议叫邻村村民汪春生来装路灯,说他做过。由于汪春生的儿子跟我家是挚友所以让我家打电话。谁料汪春生刚做两天就因安全事故摔死了。村长曾回忆汪春生自带的安全带已经很旧,当时提醒他他并没有在意,可此次出事恰好就是安全带断了,至始正在高空操作的汪春生掉落。当时打120送415,可由于院方拖延时间耽误了抢救至始汪春生死亡,双方协商后院方赔了汪家8万元。现在的问题是曾佳坪的其他村民以人是我家叫来的为由拒不面对汪家,说人是我家叫来干活的就要承担责任。而汪家也以此要挟说要我家出面解决,村里不解决就找我们解决,不然就纠结人闹事!请律师帮帮我给我们指条路我们该怎么面对这个难题?当时提醒他他并没有在意,村里不解决就找我们解决,不然就纠结人闹事!请律师帮帮我给我们指条路我们该怎么面对这个难题?

离婚 2019-05-19 1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房主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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