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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医院当时一女子的手机放在桌子上,过不多久女子离开了,而手机没拿,我用手提包包压在手机上把手机拿走了。后来那女子报警了,说我是偷盗。后来我保释了,而现在下来一传单,说我这案子移交检察院,请问我这行为属于偷盗吗?够不够起诉条件?如果偷盗事实成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刑事辩护 2019-01-04 16: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报警指因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失而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向警方报告危急情况或发出危急信号。  
    一、一般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正在进行的或可能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伤害、盗窃、贩毒、偷窃等;  
    2、正在进行的或可能发生的各类治安案件或紧急治安事件。如:扰乱商店、市场、车站、体育文化娱乐场所公共秩序、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结伙斗殴等;  
    3、火灾、交通事故;  
    4、自然灾害和各种意外事故;  
    5、举报各种犯罪行为及犯罪嫌疑人;  
    6、需要有人民警察到现场才能处置的事件;  
    7、人民群众的各种求助;  
    8、发生微小责任事故时;  
    9、突遇危难无力解决时;  
    10、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时。  
    11、遇到人身攻击时可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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