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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预购一套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子,交了30%预付款,后来因资金紧张,通过中介将房子卖了,买方交了3万元定金,其中一万元付給中介,合同上约定等到能将购房合同上我的名字改成买方名字的时候,买方将没有付完的预付款付清,到现在开发商那边还无法改名,我等不及了,通过中介和买方沟通,想让买方将余款付給我,可以先欠一部分,买方不同意,说要按合同办,我应该怎么办合同上约定等到能将购房合同上我的名字改成买方名字的时候,买方不同意,我应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3-01 16: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若是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放弃购买的,则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是由于出卖人违约不出售该房屋的,那么接受定金的出卖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当事人因为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违约行为,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 买房定金是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婚后房产,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即便是用夫妻一方的财产还贷,也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华债网认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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