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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有个事咨询哈,我于2010年2月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双方当时也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后及时过户给我,后来2015年12月卖方在我们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把房屋抵押给了小贷公司,直到2017年4月小贷公司来我家我们才知晓。当即找到卖方承诺把自己的房子卖了后还钱给小贷公司后,然后协助我们过户。我们也于2017年5月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我们买卖合同有效,要求买方履行合同。结果于今年1月,买方不但不履行合同还大玩失踪,搞得我一家都无法落户,小孩也没法上学。这也是我仅有的一套住房,法院告知因有抵押登记,目前没法强制执行过户。我现在该怎么办,请求指点。谢谢双方当时也签订了购房合同,法院判决我们买卖合同有效,目前没法强制执行过户。我现在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5-08 16: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 . 登记
    买卖双方到中介机构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分别登记购房、售房信息。
    二 . 调档
    卖方拿着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调档手续。
    如果委托给中介,就是他们的事了。
    三 . 验证
    中介机构审核卖方身份证及房产证(包括产权是否共有、房屋是否抵押等),并留存证件复印件备案。同时实地考察、掌握房屋详情,初步估价,为确定售价提供参考。

    四 . 签约
    验证核实房屋后,中介机构分别与售房人和买房人签订委托出售、购房协议。买卖双方确认房屋的价格及相关事宜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交纳委托代理费。

    五 . 签订中保合同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要与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中保合同》,并交纳中保费。卖方提交房屋所有权原件及复印件、人名章等。买方提交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人名章等。

    六 . 交款
    买方将房款在过户前三日内全部存入中保方指定的账户。
    七 . 过户
    买卖双方交纳相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然后,中保方在买卖双方对产房产确认无误后,将房款给付卖方,卖方也必须将房屋腾空,将钥匙交与买方,三方进行中保结算。
  • 企业转让旧房产需考虑的税金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
    1.个人转让购买不足5年的旧房产,全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应纳税额=转让收入×
    5.55%。
    2.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旧房产,如属于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否则,按售价与买价(**金额)的差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纳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印花税
    1.凡房产转让行为,签定合同的双方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应纳税额=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
    0.5‰。
    2.办理房产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时,按件贴花5元。
  •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房产过户执行的流程我做出了以下的解答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答:许多卖房方是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其所卖的房屋往往已设定了抵押登记。
    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如卖房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则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买方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既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和买方均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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