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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第十点约定:(一)甲方在乙方的工作过程中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促进了乙方的成长,同时支付给乙方的薪资包含竞业限制费,就此,双方作如下约定:为保护甲方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和秘密,无论任何原因,乙方离职时,必须签订离职协议,在离职后一年内,乙方不得到与甲方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就只!否则,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责任。我有两个疑问希望得到解答:一、此条款规定是否有效。二、若此条款无效,乙方离职时,是否可以要求与甲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时支付给乙方的薪资包含竞业限制费,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要求与甲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合同纠纷 2019-04-06 1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

  • 一、竞业限制是合法的;
    二、不给补偿,单方无效。竞业限制必须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数额约定优先,无约定的,不得低于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不能超过2年的限制。
  •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劳动者可以请求有劳动争议处理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确认这份“竞业限制” 条款无效。若“竞业限制”条款失效,选择新单位工作时,劳动者仍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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