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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厂里工作九年,刚来的时候厂里没有给交社保,前面3年没有交,现在我要离职,可以叫厂里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19-03-25 13: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你的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 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公司有少发或不发加班工资的情况,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公司若不提供劳动条件,变相调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 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无论工作了多少年或签订的是什么样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是过去12个月全部工资的平均。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标准则是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
  • 企业没给员工交社保,向劳动部门投诉有用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立即走人,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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