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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单位工作时间为3年另8个月,我于17年9月底检查为宫颈癌,目前正在治疗之中,突然接到公司的合同解除函,告知我:我病假时间只有三个月(公司认为我工作年限未超过10年,在本单位未超过5年),现在因超出3个月,无法正常上班,所以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律师:1.我现在正处于治疗期,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2.我以前的工作单位年限算吗(以前单位未给我购买社保)?3.若被解除合同,按啥标准赔偿?突然接到公司的合同解除函,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按啥标准赔偿?

劳动纠纷 2019-03-09 07: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1、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赔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6到12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1.公司解散,员工应获得赔偿金,公司可以优先安排员工。
    2.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3.建议先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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