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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不在老家,老家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可以补办吗?

房屋产权 2023-06-11 07: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证可以补办。补办房产证去当地房地产登记机关补办。房屋产权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复印档案中的房屋图纸文件,档案馆开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补证,等待出证。
    房产证补办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产权人是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版遗失证明的整份报纸;房屋产权人申请补办报告;
    2、房管部门出具的挂失证明;房屋所有权;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检查原件;法人登记申请书;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检查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检查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房产证可以补办。补办房产证去当地房地产登记机关补办。房屋产权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复印档案中的房屋图纸文件,档案馆开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补证,等待出证。
    房产证补办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产权人是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版遗失证明的整份报纸;房屋产权人申请补办报告;
    2、房管部门出具的挂失证明;房屋所有权;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检查原件;法人登记申请书;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检查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检查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找不到房产证可以申请补办。补办房产证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复印档案中的房屋图纸文件,档案馆开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到房管局办理补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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