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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平价转让是默认原价转让么?房屋附属车库是须要原价转让么?对于车库面积的大变更,买家有必要补偿么?房屋买卖中的平价转让是默认原价转让么?房屋附属车库是须要原价转让么?买家有必要补偿么?

房产纠纷 2019-03-12 10: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卖方(甲方):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买方(乙方):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xx市xx区xx街道xx号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
    (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xxxxxxxxxxxx号)。该房房龄xx年。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xxxxxxxxxx元整(大写:x佰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
      第三条 买卖双方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乙方付甲方全部购房款后,应立即到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或x次)向甲方支付全部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xxxxxxxxxxx元整。
    约定付款之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五条 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交房时间。
      在收房时,必须确认甲方已结清水电、煤气、电话、电视、宽带、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甲方需将房屋钥匙交与乙方。
      第六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产生的一切税费由x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利益受损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八条 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x份。甲方产权人x份,乙方x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更名手续,如物业维修基金、水费,电费,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的过户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签字):xxx 乙方(签字):xxx
      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 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
      (盖章) (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 小产权房转让合同各地的法院判决不一,参考如下
    (一)合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合法的小产权房,指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村民自住房。
    1、这类小产权房,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同村村民)之间转让。
    2、对于向外村村民以及城镇居民出售的行为,分析参考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现行法规仍做出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 买卖小产权房具有风险,购买需谨慎。
    目前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法律仅仅不保护非法买受人的权益,但对于集体组织来说,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对于这种情况,由于房屋本身不合法,法律不保护此房屋上所附的任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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