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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房屋所有人失踪的变更?

房屋产权 2023-06-22 12: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首先,房产证遗失后,房主可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补办。具体程序是:权利人需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先前往房产档案部门查阅档案,档案部门经查实后出具遗失登报证明,权利人持此证明到报社刊登遗失公告。
    公告满30日后,权利人持公告的报纸、档案部门出具的遗失登报证明、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登记部门申请遗失换证登记。
    权利人10日后就可领取新房产证,新房产证上会注明补发字样。
    其次,房屋被小偷过户给他人这种情况一般是不会出现的,因为不动产的买卖程序复杂,且房产部门会核实真实的权利人,不过如果确实已被他人过户,造成真实权利人损害的,小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如果是因为登记错误,造成其损害的,登记机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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