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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下综合工时制员工,每月加班36小时以上,公司能否支付加班费?

讨薪 2023-06-30 0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如果单位支付了加班费,且每个月的加班时间没有超过36个小时,就是合法的;如果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或者每个月的加班时间超过了36个小时,就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法律分析:劳动法中的第四十四条对于加班费做了明确规定,明确单位需要支付高于员工日常工资标准的加班费用,以下情况属于此范围:
    1、延长的工作时长,必须按正常工资时长的
    1.5倍计算;
    2、休息日加班,无法调休的,按日常工资2倍计算;
    3、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资3倍计算加班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法律分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确是一个问题。法律依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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