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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因工伤死亡,配偶方年龄达不到领取抚恤金标准的,有精神补偿费用吗?

劳动纠纷 2019-03-15 16: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从区社会保险办公室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改过去只有退休、退职人员及缴费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才能向区社险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
    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由于《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对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可以向区社险办申领4000元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统一为10000元。

  • 三、对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作出规定,应按此执行。其中第
    (一)项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里所指“医疗费”,一般是交通事故结案时凭单据支付的。如果结案后仍需治疗,肇事者(责任方)赔偿的医疗补助费用完后(按医疗单据确认),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应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伤残程度鉴定为五级和六级的,《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的伤残抚恤金由企业支付,而道路交通事故结案后,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问题,要按照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原则办理,不实行单位和个人分担办法。   
    四、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例如《试行办法》第八条第
    (五)项所规定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的情形,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也应参照《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企业职工工亡去世,去世前其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工亡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即:职工在工亡去世前其配偶女未满55周岁,但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若(3级残疾)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才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亡赔偿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文件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工亡抚恤金的支付年限为多长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年限方面,实务中对未成年人的抚恤金支付到十八周岁这一点异议不多,但对死者父母的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年限究竟是多少则颇费周折。《条例》仅规定了按月支付一种方式,并未就一次性支付方式明确规定,当然,也没有明文禁止。原则上,此时国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是可以出台细则性规定来补充和完善的,但根据我国《立法法》所确定的立法原则,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均不得同行政法规相抵触。也就是说,在保证不低于《条例》所确定的抚恤金标准前提下,下位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可以参照国家处理类似事务既有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目前人民法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重要的一部规定。该解释是2003年出台2004年实施的,在许多问题上它吸收并取代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多部规定。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方面被该解释吸收取代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第
    (九)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18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抚养费少计1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被抚养人70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5年。”而在此之前2002年颁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
    (八)项则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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