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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市场拆迁,双证齐全,市场走廊、停车位、绿地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吗?

小区物权 2023-08-29 07: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小区的停车位所有权一般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来作出判断。首先要以建筑用地的规划许可证来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如果是在规划红线内的,那么该停车位就属于小区所有。但是如果是在规划红线外的,那么就该停车位就属于市政所有。然后还需要判断是否为业主共同所有,还是归属于开发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小区内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包括绿地、道路、路灯、地下(上)线路和管道、停车场(库)、配电房(室)及电器设备、水泵房(室、井)及水泵、会所、门卫室、人防用房及设备、消防用房及设备、电梯、假山假水、健身娱乐设施、公告牌等等。

  • 小区公共土地是属于全体业主。
    小区内附属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许可,物业管理人员无权处置。小区附属设施的产权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商品房小区,小区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已经包含在业主的购房款中,附属设施的产权自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经业主大会许可,物业管理人员无权处置;
    2、集资房小区,如果业主缴纳的集资款里包含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附属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如果集资款里不包含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则附属设施的产权归集资单位所有,集资单位有权处置;
    3、房改房小区,由于房改款中不包括附属设施的费用,因此,附属设施的产权就不属于全体业主,而是属于小区所属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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