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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材料,法律规定是什么

起诉离婚 2023-09-04 06: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政局离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等。
    2、双方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等。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民政局办离婚需要带以下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民政局办离婚流程如下: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持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民政局离婚需要的材料有:1、双方的结婚证
    2、双方的身份证
    3、双方的户口本
    4、离婚协议书
    要携带一式三份,当着办事人员双方签名,后由民政局盖章备案一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5、双方的照片
    结婚时是双人照、离婚时则是单人照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第三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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