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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超过15天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23-09-25 13: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执行异议之诉超过15天怎么办
    1、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有哪些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6、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的事由:对于执行命令不服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 一、执行异议之诉超过15天怎么办
    1、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有哪些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6、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的事由:对于执行命令不服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的;认为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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