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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来自广东,于4月份休陪产假15天,公司答复(按公司制度规定执行)只发放基本工资(固定),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按实际出群天数(8天)折算。但我查得相关规定如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请问是否合法。。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按实际出群天数(8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2019-05-17 12: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 您好,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 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 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另外,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 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有相关规定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基本的是保险,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这五类保险以及房屋公积金。
    但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的最低限是给职工上三险,失业和生育险可以不上。
    所以最低是给上三险。还有就是劳动者应该知道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1.双方已确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2.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一年至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三年以上的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相同岗位工资的80%
    4.用工单位也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给职工上保险。
  • 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可以享受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为7至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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