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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家有一套房子,产证上有四个人的名字,父母,奶奶,我。在我未成年的时候父亲把房子抵押贷款了,我没签字,没委托书,父亲代签名,四年前父母离婚了,现在父亲贷款也不还,被法院判决不还,成失信人员,这事我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处理,谢谢在我未成年的时候父亲把房子抵押贷款了,现在父亲贷款也不还,这事我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处理

离婚 2019-05-11 11: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
    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
  • 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一、合同效力问题。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即恶意投保人)置于危险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所涉及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因为存在由投保人在未获取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代替其签字的客观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只能就该条款表示愿意接受与否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投保人是在业务员当场监督的情况下填写的保单,没有刻意规避、隐瞒的行为,因此可以排除投保人代签的故意。虽然该案投保单中健康告知的申明书和授权书部分明确注明应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但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向其说明正确的投保手续以及违反这一手续会导致的严重后果。业务员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投保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加以制止,也没有要求投保人出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材料,并于事后将投保人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检章上交公司。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存档,这表明保险公司实际默认了投保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承认该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承诺方,必须对投保单进行严格核保,有义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
  • 协议离婚时,贷款买房尚未还清时:
    一,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二,如果不能协商一致,起诉后法院也不会判决。因为贷款涉及夫妻之外的第三方。既然有贷款,房子也就没有完全的产权。可以在取得产权后,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
    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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