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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的房地产,其中一人签订了销售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房屋买卖 2023-10-05 18: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
  •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签订的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是有效的。如果买方为善意第三人,则可以根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获得该房屋产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房屋买卖合同夫妻只有一方签字的,其效力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则只有一方签字,合同是有效的。但若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则仅只有一方签字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过另一位当事人追认后才可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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