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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不想卖怎么办?

房屋买卖 2023-10-27 08: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不想卖了,应当与买方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这种情况属于卖方违约,买方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并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交了定金的,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想卖了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是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想卖房了,处理方式是卖方可以与买方协商解除合同,并向买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的,按其约定处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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