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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我在一家工厂上夜班,工作期间被机械拉伤,导致右手小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并伴伸肌腱及掌指关节囊,韧带损伤断裂,做了手指开腹内置克氏针固定术,修养了三个月拔出了克氏针(钢针)现在已经在厂里开始工作,但是小手指已经不能正常伸展弯曲,工厂为我购买了工伤保险!本人工资6000元,当初去劳动局做工伤调查的时候填写的也是6000元,因为是私人企业,我并没有缴纳社保什么的,我也不知道赔偿标准是什么?另外工伤认定书已经下发到我的手中,如果按照十级工伤补贴,我想知道这个钱是劳动局赔付吗?是不是工厂只负责我修养的三个月工资,因为马上快年关了我大概能拿到多少钱?谁能帮我计算一下,拜谢 感激不尽!我并没有缴纳社保什么的,另外工伤认定书已经下发到我的手中,是不是工厂只负责我修养的三个月工资

劳动纠纷 2019-03-23 11: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并负次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取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一,所以二者兼得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十级退休后没有补偿,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十级的待遇是7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即可结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结算,但工伤职工退休劳动合同终止的,不予支付,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十级职工退休前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退休后旧伤复发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本人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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