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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进厂上班至2017年,刚开始4年.用人单位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也不上保险到2011年才开始给我交纳社保险,现金面对厂子关闭,关于经济补偿金这一块,不知道从2007年算起.还是2017年算起?不签合同不上保险4年,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及经济赔偿责任关于经济补偿金这一块,还是2017年算起?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及经济赔偿责任

劳动纠纷 2019-04-12 02: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 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如果办理离职手续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费用或未补缴社会保险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一个月我们俗称为“宽限期”,换言之,用人单位可以在这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了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两倍工资了。
    综上,你可以要求你公司支付你半年的双倍工资,你也可以要求公司给你缴纳你在该公司工作期限的社会保险金。
  • 你应该先就用人单位不与你订立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至仲裁部门提请仲裁。
    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满1月不满1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从你到公司的第二个月起至今你都应该得到单位未跟你订立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
    同时,在此前提下,你不愿与他订合同,他还应该给你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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