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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亡后,由于兄弟姐妹均外地工作,我继承父亲的财产,时隔40年,无人提出异议,现国家棚户区改造,提出遗产其也有份额,此说法可有依据父亲死亡后,由于兄弟姐妹均外地工作,我继承父亲的财产,现国家棚户区改造,提出遗产其也有份额

继承 2019-04-26 16: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丈夫去世后,妻子、父母、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之间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同时在分割遗产的时候份额也应该是均等的。以上是对丈夫死亡遗产继承顺序的回答。
  • 遗产继承的份额: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属于无主财产,但和一般无主财产的归属不同,即不完全归属国家所有,依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抛弃物即被所有人抛弃所有权的物,这是真正的无主财产,抛弃物长期以来在我国习惯上都承认谁先占有归谁所有,即依先占原则确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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