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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经常出差,都是租房住,从2013年开始就一直在乌市租房,因此这些年购买的物品除了损坏和不能用的,其他的物品都放在出租屋内。本人2019年12月6日与乌鲁木齐广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期为一年,房屋押金和房租已交齐。但是在今年10月18日,我还在外地出差,该出租屋的房东以他本人和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作废为由,没有给我通知的情况下将我放置在出租屋内的物品丢弃,并更换房间的门锁,使我不能正常使用租用的房间;

    本人将房东和房产公司告上法庭,但是,法官今天打电话说房屋内物品的数量和价格无法确认,因此无法索赔,请问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应该如何赔偿。

房屋租赁 2023-12-19 16: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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