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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以走私罪论处

刑事辩护 2023-12-20 0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以走私罪论处的行为包括: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数额较大的;
    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3、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数额较大的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数额较大的;
    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3、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数额较大的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 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以走私罪论处,具体行为包括:
    1、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2、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弃物运输进境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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