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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元退学被法务驳回了 因为已经安排好了后续课程和服务 是要收200元的服务费怎么办
结论: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如果学校已经根据您的报名提供了相应的教育资源和服务安排,且在合同中有关于退学及退还学费的具体条款,学校是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的。 分析过程: 首先需要查看您与学校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中关于退费的具体规定。通常情况下,合同中会明确约定退学的条件、流程以及可能产生的费用等。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因个人原因退学需要支付服务费,那么学校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是合法的。 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合同履行和解除的相关条款进行判断。 论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您单方面退学,而学校已经履行了提供教育服务的义务,那么学校有权要求您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法律前景与风险分析: 如果您不支付这200元服务费,学校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包括但不限于发函催款、提起诉讼等。 如果诉讼成立,您除了需要支付原本的200元服务费外,还可能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及可能产生的违约金等额外支出。 解决方案: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关于退学和退费的规定。 如果认为学校收取的服务费不合理或过高,可以与学校协商,寻求减免或者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如消费者协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但在此之前应当评估好可能产生的成本和胜诉的可能性。 请注意,以上建议是基于您提供的情况进行的一般性分析,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案件的详细情况来定。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我在文山州富宁县租门面交了一万订金,因家里有事做不成了,请问一下订金能退嘛?
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退。第一就是由于出租方的原因,出租方违约导致不能够订立租房合同,或者所订立的租房合同无效的,那么出租方一要返还租房者所交付的定金;第二就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够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比如说交付了定金之后,房屋被确定要拆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文山法律咨询需要多少钱
你好:你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
口头定金能退吗?卖房子对方交了1万元定金,后来他又不要了,这个钱我能不退给他妈吗?
如果是口头约定的定金,在法律上通常是具有约束力的。如果对方违约不买房了,您通常有权不退还定金。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分析: 定金的性质: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先支付的一部分款项。如果买方违约,卖方通常不必退还定金;相反,如果是卖方违约,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口头协议的有效性:虽然口头协议没有书面证据,但只要双方当事人都认可该协议,它在法律上是被认为有效的。如果对方违反了口头约定,您可以依照协议内容处理定金问题。 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尽管法律上口头协议有效,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书面证据,证明口头协议的内容和双方的约定可能会比较困难。如果出现争议,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协议的存在和内容。 法院判例:有法院判例表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房屋没有产权证等原因导致买方要求终止买卖,买方可以要求退还定金。但这些情况通常需要具体分析。 维权途径:如果您遇到对方无理要求退还定金,而您认为不应退还的情况,您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总之,在此案例中,如果对方因为自身原因放弃购买房子,而您们之间存在有效的口头约定,您通常有权不退还定金。不过,为了避免纠纷,最佳的做法是在交易过程中尽量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文山找律师咨询怎么收费
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打官司的话费用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涉案标的等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1、网上咨询 咨询方式有:网站留言咨询、Email邮件咨询、法律的问答等网站咨询。 2、电话咨询 电话咨询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文山委托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有如下几途径: 一、网上有法律专业网站,可发帖咨询; 二、当地的律师,可以当面去咨询。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被出租车司机坑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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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我该怎么办!
我在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跑了一个月就把车收回来了。我还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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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由哪个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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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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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可以要求退款吗?
订了艺术照,交了定金,因为某些原因不想拍,可以要求退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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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运费不结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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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中抵押担保人为借名贷款提供担保后,应向谁进行追偿?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20年6月,余某因经营需要欲向银行办理贷款,但因其个人贷款额度受限,遂与朋友廖某协商以廖某的名义从银行贷款,廖某表示同意。后廖某向银行借款350万元,余某、其弟余某某以共同所有的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因廖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了上述房产,余某某代为清偿270万元。余某某认为,其作为抵押人替借款人偿还了贷款,借款人应当归还代偿款,遂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审理】本案中,余某以廖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廖某在取得银行贷款后当即交给余某使用,余某与余某某系亲兄弟,与廖某并不相识。余某就其贷款需要抵押事项与余某某进行协商,以兄弟双方共有的房产为贷款提供担保,故余某应为实际借款人。实际债务人借名贷款是应以担保人在与借款人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知道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委托关系区分追偿权的行使对象,如在订立合同时实际借款人或名义借款人已向担保人披露双方之间的代理关系,担保合同只能约束实际借款人与担保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应由受益者即实际借款人担责。余某某的抵押担保行为最终受益的为实际借款人余某,应当根据客观情况,据实确定由余某向余某某清偿款项。余某某在明知余某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仍向廖某主张追偿权,不符合民法典立法原意,也有违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应予驳回。【律师说法】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要资金的个体(企业或个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的信贷程序从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选择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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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签名与户籍登记中的法定姓名不一致,非典型签名的效力认定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14年,毛某某向饶某某借款50万元,饶某某以现金给付的方式出借给毛某某。2017年7月,因毛某某未偿还借款,故在饶某某书写的内容为“今借到饶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圆整(500000.00)”的借条上签名确认,但是所签的并非自己在户籍登记中的法定姓名,而是与其真实姓名在本地方言中发音一致的其他名字。后因毛某某一直未偿还借款,饶某某诉至法院。在庭审中,毛某某否认该签名系其本人所签,饶某某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毛某某以自己不识字、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配合采集签名笔迹,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而终止。【法院审理】本案中,饶某某为了证明双方之间借款的真实性,不仅提交了借条原件,而且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在毛某某否认签名真实性的情况下,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且已经法院批准,鉴定程序已经正式启动,此时毛某某便负有提供自己的笔迹样本、配合进行笔迹鉴定的义务。但毛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签名,其主张自己不认识字、不会签名,并以有高血压、身体不适为由拒绝提供签名样本,在承办人及技术人员应其要求上门采集笔迹时仍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签名书写,最后导致笔迹鉴定因无法采集到其笔迹样本而无法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可认定毛某某对于笔迹鉴定不予配合。因此,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关于证据妨害规则的规定,可推定涉案借据系毛某某所签,并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毛某某向饶某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成立,其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律师说法】1.非典型签名应具有签名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依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签名的形式,而无限制的必要,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的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的,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本案中,饶某某持有的借条上的签名虽非毛某某户籍登记中的法定姓名,但是经查询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信息,借条上签署的姓名在本县只有一人,饶某某并不认识,而且借条上的签名与毛某某的法定姓名在本地方言中发音是一致的,故应认定借条上的签名具有与毛某某的法定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无论是签署正式的法定姓名还是其他形式的非典型签名,都只是识别民事行为人身份的初步证据,对该签名所欲证明的民事事实的真伪仍有待当事人的进一步举证证明。可从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各方面进行进一步审查,并依法分配举证责任,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在权利人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而签名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该非典型签名的法律效力。2.签名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应由条据持有人承担。如果双方对该非典型签名是否确系该人所签而发生争议,则属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应与签署真实法定姓名一样,依照证据规则来分配申请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这里的“主张”指的是民事诉讼中的事实主张,不包括法律主张,具体是指具有实体或程序意义的法律事实主张,而不能理解为一种主观态度或意见。根据“否认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证据理论,当事人只对自己主张的积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消极事实无须承担证明责任。例如,条据持有者主张的“这张借条是真实的”属于积极的事实主张,因此其应当证明这张借条是真实的,而对方当事人反驳说“这张借条不是我写的”就是一种单纯的否认,不应视为主张,因此应由条据持有者证明其所持条据的真实性。且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明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真实性争议没有解决的话,证明力就存在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条据真实性的证明责任也应归属于条据持有者,如果需要对条据提起笔迹鉴定,就应由条据的持有者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借条或欠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此类案件实际上多属于合同纠纷。本案中,毛某某提出借条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归属于饶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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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公共场所洗浴死亡赔偿案例
人:阎2,男,系死者XXX长子。原告:阎2,男,,系死者XXX长子。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晓粉,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男,系公司员工。原告毛某、阎1、、阎2、闫1诉被告XXX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律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第三人人保财险XXX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丧葬费42469元、死亡赔偿金197660元、处理事故人员的费用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45212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如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有效,且赔偿责任属于第三人的理赔范围,由第三人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超出范围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3日,原告阎1在某团购买了被告经营的洗浴中心两张老人票,并于2022年11月15日下午带着父母(即死者XXX与原告毛某)两人到洗浴中心洗澡,期间死者在浴区被发现坐于浴池中,低着头,面部漂于水面。被送往XXX医院后,医生告知原告死者已无生命体征。原告认为:1.被告没有洗浴方面的营业资质,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服务,致人损害,被告的责任不可推卸。2.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原告亲人出现意外,以致延误了救治。3.当时浴池的水温远高于平时。4.事后被告方编造谎言,未如实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5.发现情况后,被告洗浴中心由未经过救护培训的按摩技师做了按压,可能会造成二次伤害。6.事后被告态度恶劣,推诿责任,对原告亲人的离世不闻不问,且未与家属积极沟通,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原告亲人的离世给原告家人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无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首先,被告对消费者自身的疾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溺死者都是窒息死亡,故均呈现一般窒息征象。原告提供的XXX医院门(急)诊初诊病历中查体部分的载明,逝者XXX并不具有溺水死亡的体表征象。同时,门诊病历既往史载明,XXX患有高血压、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等多种疾病。结合《法医学》教材中溺死和猝死该两章节的分别阐释,以及阐释中《溺水和死后入水的鉴别》的鉴别要点,XXX系猝死具有高度盖然性。其次,XXX猝死与被告的管理没有任何关联。XXX的死因及死亡是否因被告管理不当导致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由于没有进行尸检,死因无法明确,但结合XXX生前所患疾病,在出事前也多次发生危急情况并住院治疗,诸多疾病均具有猝死的可能性,故XXX是猝死。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XXX死亡与被告的管理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被告经营的浴池空间大,结构合理,空气流通很好,浴客自身的健康状况并非浴区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受损的事实,判断赔偿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取向。当时,XXX在浴池中出现异常,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异常后立即将其抬出,并利用平时所学的急救知识积极进行施救,同时一边联系与XXX一起在吧台办理领牌的XXX的女儿,一边积极联系120、110请求处理。被告作为洗浴业经营者,根据其自身条件对XXX进行施救,整个施救过程是合理且及时的,被告对XXX已经尽到了照顾、保护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并非医疗从业机构,如对洗浴业经营者苛以医疗机构的救治要求,与《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相悖。第四,被告作为浴区的经营管理人,通过在浴区吧台、浴池等多处张贴“60岁以上老人不建议入池!”“老人和小孩进入浴区需成人陪伴”“在饮酒后或者感觉饥饿时,或者有心脏病、高血压、低血糖、孕妇等的客人需要家人陪伴,且沐浴时间不超过十五分钟”“进入浴区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语,浴室浴池及休息室也设有防滑垫、通风口及排风扇通风透气,可以认定被告对其经营场所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已经履行了警示、说明义务,且在浴区内有工作人员(含搓澡工)定时、不定时在浴区内各个区域常规的巡查、查看。这足以表明被告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后,XXX及其配偶毛某、女儿阎1自愿将XXX置于危险中,系自愿承担相应的危险结果。XXX与其家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XXX的自身身体状况、患有诸多疾病是完全了解的,尤其是在从事洗澡等消耗体能较大的活动时更应该注意XXX的自身安全。其无视浴区张贴的警示标语,也均未要求被告对XXX予以格外照顾。故被告对XXX的死亡并无过错。第三人XXX分公司答辩称:同被告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补充答辩称:被告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且在老人没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被告属于正常经营,原告家属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过于严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2年10月3日,原告阎1在某音平台购买了被告经营的洗浴中心的两张老人洗浴票,该票使用门店为XXX洗浴,使用规则部分载明:“不可用时间为周一、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老人洗浴票需符合65周岁以上。”2022年11月15日下午,原告阎1带其父母(即死者XXX与原告毛某)二人到洗浴中心洗澡,14时45分阎1在前台开牌,后阎1陪同毛某进入女浴区,XXX独自进入男浴区,XXX进入浴区后在浴池泡浴。期间,约15时30分左右,同在该浴池泡浴、从搓背区回来的李XX发现XXX头下垂,面部趴在水面上,李XX与同在浴区泡浴的其他四五名老年人沟通后,发现情况不正常,于是立即通知被告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XXX从浴池抬上来,由按摩技师进行了胸部按压,15时34分被告工作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5时36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的工作人员到来之后将XXX送至XXX医院后抢救,门(急)诊初诊病历载明:主诉:被人发现意识丧失30分钟,既往史:高血压病10余年,最高170/100mmHg,平素口服替米沙坦降压治疗,血压控制尚可;糖尿病10余年,平素口服阿卡波糖、格列美脲等控制血糖,控制不详;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三支病变,累及LAD、LCX、RCA不稳定型心绞痛,PCI术后病史3年,平素口服阿司匹林、替格瑞洛治疗;2021年2月因消化道出血于我院消化内科住院治疗,院外情况不详,无脑血管病史……后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XXX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呼吸心跳骤停:溺水?心源性猝死?”XXX被送至医院后,因治疗花费医疗费1690.98元。另查明,事发的洗浴中心由被告XXX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被告在第三人处投保有公共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为2022年6月23日0时至2023年6月22日24时,保险金额为400000元,适用条款为《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该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载明:11.该楼层负二楼的洗浴2000平米(含餐厅和库房)5-10楼(实际是4-9楼)的区域,每层为2475平米(含步梯)以及一楼大厅的公共区域200平米,该大厅的面积200平方米(把扩展的洗浴餐厅和库房都含进去了),承保面积17050平方米。2.本保单免赔5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5%,二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第三条约定: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者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九条约定: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另查明,死者生于1946年10月10日,原告毛某系其配偶,二人婚后育有三子女,分别为原告阎1、阎2、闫1。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XXX医院诊断证明书、医院门(急)诊初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买票订单、被告营业执照、医疗费票据,被告提供的保单、被告浴区、前台、男大池等区域的温馨提示牌、拨打110和120的通话记录、XXX洗浴消费明细账单,第三人提供的公共责任保险条款、电子保单,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第三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争议在于其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院认为,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从两层面进行考量,第一,根据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自身性质及活动对象确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和范围;第二,相对应级别的安全保障设施和条件是否完善且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可能导致活动参加者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本案中,第一,被告在前台、浴区及浴池张贴了警示标识,提示:“老人和小孩进入浴区需成人陪伴”、“在饮酒后或者感觉饥饿时,或者有心脏病、高血压、低血糖、孕妇等的客人需家人陪伴,且沐浴时间不宜超过15分钟”等,该警示标识表明被告已经尽到初步的提醒注意义务。但该警示标识是针对所有到被告处消费的普通大众,而被告出售的老人票使用时间仅限于每周二,故被告应当能够根据其老人票的销量合理预见到每周二洗浴的老年人可能会多于其他时间。被告虽在浴池处张贴了警示标识提示“60岁以上老人不建议入池”,但根据证人陈述,当时浴池内仍有四到六名不等的老年人在泡浴,故被告应当结合当时洗浴的老年人人数、老年人身体状况及洗浴爱好等尽到更加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提示老年人合理安排泡浴时间,并安排工作人员定时、不定时巡场,及时发现异常,但被告所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异于其他洗浴时间和对象。从这一层面来讲,被告针对特殊群体在特定时间提供了特定的消费服务内容,但未结合消费群体范围特点尽到相应程度和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从第二个层面来讲,被告的工作人员在经其他消费者提醒发现XXX异常后及时将其抬出水面,通知家属、进行急救处置,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配合医护人员将XXX送至医院,从这一层面来讲,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并无不妥之处。原告所称被告存在延误救治、处置措施可能造成二次伤害,存在过错的意见,根据证人陈述的事发时间以及被告拨打120急救电话的时间,被告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故原告的陈述无事实依据,且本院认为,原告既希望被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积极对其死者进行救治,又称被告的救治行为会造成二次伤害,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来讲过于严苛,故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支持。另外,从死者及其家属方面来讲。根据死者在XXX医院的住院诊断病历来看,其自身患有高血压病、糖尿病10余年,还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其本人及同行家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其身体健康状况,对于到公共浴室洗澡可能会发生的后果也应明知,故其家属应系其看护主体,进入浴区应当有家属陪同,而不应将该陪护、看护和照顾的义务全部加于被告及被告工作人员身上。同时,根据诊断证明书,死者的死因并不明确,并不能排除其系猝死或因自身疾病引发死亡的可能性。因此死者及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有死者XXX在XXX医院的门(急)诊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四支,证明XXX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事实,四支医疗费票据金额共计1690.98元,系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原告未提供相应票据,本院不予支持。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山西省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原告主张4246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山西省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生于1946年10月10日,死亡时76周岁,按五年计算。2022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532元,故死亡赔偿金为197660元,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4.误工费,原告阎1、阎2、闫1主张三人处理丧葬事宜的损失9710元。三原告虽提供了收入及工资证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时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处理丧葬事宜而收入减少的情况,故对其请求的误工损失不予支持。5.交通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交通费支出,但考虑到原告处理死者丧葬事宜会产生交通费支出,本院对其请求的交通费酌情认定为500元。6.精神抚慰金,考虑到因XXX死亡给各原告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伤害程度,对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50000元。综上,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2320元。本案中,被告在第三人处投有公共责任险,该《公共责任保险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保险单的约定及适用的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根据《公共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共责任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载明承保范围包括“负二楼的洗浴2000平米”,保险期间为2022年6月23日0时至2023年6月22日24时,保险金额为400000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故第三人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扣除免赔限额)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2320元,根据前述论证分析并结合双方过错,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由原告自身承担70%的责任即204624元,剩余30%的损失87696元由第三人承担83311.2元(已扣除5%免赔额),由被告承担4384.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毛某、阎1、闫1、阎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311.2元;二、被告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毛某、阎1、闫1、阎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84.8元;三、驳回原告毛某、阎1、闫1、阎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毛某、阎1、闫1、阎2共同负担1112元,被告XXX有限公司负担13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负担2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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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原告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3、有效的担保手续。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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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餐饮店办理营业执照流程是什么?
根据个体户核准字号名称,到指定的卫生机构办理健康证,再到食品药品监督局办理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局要求严格的,那么要办理卫生许可证。2、然后带上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再回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3、带上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到当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4、如果还会产生油烟的,那么还要到环保局、消防队备案。办理这种证件都免费,但是健康证,要出一定的费用。每个店员都要提供健康证。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供证件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子的,那么要提供房东身份证、房产证、房租合同复印件。以上就是关于加盟的相关问题,我们知道加盟虽然会省去很多初期问题,但是后期的费用,货源,加盟商与总部之间也会产生很多问题,首先高额的加盟费以及前期的货物储备量,销售模式等等都会受到总部的限制,那么加盟商在前期投入的资金就很多,短期回本问题都艰难,后期加盟商的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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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合圆所与文山市教育局签定法律顾问协议
月1日下午,文山市教育局局长普光锐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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