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房屋买卖 过户的程序为: 委托测绘配图,委托评估,缴税,申请填表,交验书证,受理登记,权属审核,交费领证。 所需要的证件有 土地使用权 证 房屋所有权 证、共有权证、买卖契约、税票等,有些还需要其他的相关证明。买卖双方须持本人 身份证 件亲自办理登记。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2、农房过户是有条件的,必须双方户口都在同一个村(镇),且不属于 拆迁 范围以内的农房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买卖合同 签订后最后去公证一下。然后双方持相关证件到所属房管局农房办办理即可。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 不动产权 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 抵押权 登记、地役权登记和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