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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是一名传媒公司的影视后期,刚因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望解答。事情是这样的,我自2016年3月10入职,签了2个月的试用工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我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但薪资待遇按照正式合同工发放。上个月19号递交了辞呈,直到8月17号上最后一天班,并向同事做好了交接工作,昨晚公司老总还约定今天要与我核算工资,但是今天过去的时候他说因为我工作(做的片子)有众多修改意见(注:昨天关于此事已经协商好修改工作由另一个同事做好并协商了提成点数)不准予我现在走,需要等到做的片子全部完结才能走。今晚跟他吵了一架,现在希望得到专业律师的解答,谢谢。刚因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我签正式的劳动合同。昨晚公司老总还约定今天要与我核算工资

劳动纠纷 2019-03-29 07: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资表应当有用人提供,至于提成账单应当由用人单位保存的,也可以主张由用人单位提供。《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职工本人应发工资为基数,本人应发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高于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附件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一、基木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一)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 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 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 第一,劳动法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实行工资改革,但改革可能会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的变更,要做好协调,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变更的条款订立补充协议;其次,变革中会触及一些人的利益,有法律风险存在,最好详询律师做全方位的分析以规避风险,尽量少赔,操作得当可以不赔;再次,劳动合同对合同双方的利益均有保障,但是劳动部门提供的范本主要还是保障劳动者利益更多一些。
  •  劳动合同中工资按照一般承诺多少就应该写多少,试用期工资有明文规定的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绩效和考勤和岗位工资应该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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