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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外机位置是否属于公共区域?

业主维权 2024-01-07 1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进行具体协商
  • 法律分析:关于空调外机位置的规定有: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发布的《国家空调安装标准》,其中就规定室外机组安装架承载能力至少不低于180公斤;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用地方不应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米。此外,《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对空调安装的多项标准作出了严格要求,也再次重申了“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部(安装架不影响公共通道时可按水平安装面),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米的规定,同时对空调安装质量提出了较为细化的安装服务规范。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空调外机位置不属于业主。空调机位既不属于业主部分也不属于物业部分,空调机位属于是公共面积。不属于业主部分,但是业主是有使用权的,不过业主在使用的时候,只能够用来摆放空调的外机,不可以砸掉变成私人空间,空调机位是不可以扩建成阳台区域的,因为空调机位不属于是个人的领地。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场合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业主共同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只要登记专有权即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随此而发生,不必单独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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