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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未满七个月产前假时尚未怀孕,但请假后不到一个月即真实怀孕。目前哺乳期第三个月。公司发快递,说最开始提供的已怀孕资料为虚假资料,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约,但快递来的文件既无公章、也无任何领导签字,同时单位已私下到XX局办理完停保。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权?目前哺乳期第三个月。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约,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权?

综合法律 2019-04-11 15: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这种情况下没有说明是公司违法解除还是协商解除。如果是协商解除,则是一般按照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如果是违法解除,则由公司按照前述标准加班赔偿即可(但因处于哺乳期,公司无法按这种方式解除)。
    鉴于公司新岗位你不愿接受,建议你让公司按违法解除的标准支付你赔偿即可。哺乳期内的,法律没有特别的补偿/赔偿。
  • 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有证据证明其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等特殊情形外,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违章引发伤害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没有排除员工因违反纪律造成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职工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在事故中伤亡,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根据《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台湾快件为10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而有权要求快递公司作出赔偿。
    鉴于快递公司在15天内仍未能将货物交至客户手中,也就可以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法院遂作出判决快递公司承当赔偿责任。
  • 劳动法律规定妇女享有90天的产假,也规定了在孩子出生之日起1年之内为哺乳期,哺乳期间单位安排工作存在限制,但是并没有规定哺乳期间可以休假,所以如果你在休了90天的产假之后还要休哺乳期的假,那么就应当按照事假处理,你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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