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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工资是10000,鉴定为八级伤残,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2550算得,我该怎么办?现在单位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算得是26000左右,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A鉴定为八级伤残,我该怎么办?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劳动纠纷 2019-04-04 15: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次性伤残等级补助金是根据本人工伤和伤残等级确定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则应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十级伤残至一级伤残对应的赔偿系数为10%至100%,每一级递增10%。
    附加赔偿系数,十级伤残起为1%,每一级递增1%。
    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按最高伤残等级确定赔偿系数,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一个附加赔偿系数,但总和不得超过100%。
    例中:以最高伤残等级二级伤残确定的赔偿系数为90%,增加一处二级伤残增加的附加赔偿系数为9%,增加三处三级伤残的附加赔偿系数为8%×3=24%,拉回一个十级伤残的附加赔偿系数1%。
    赔偿系数合计为90%+9%+24%+1%=124%,已经超过100%了,应按100%计算,此例中,实际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等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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