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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一九八三受聘参加XX林业区划规划调查工作.此项工作结束后.留在XX局工作.因当时林业局人员少.自己从通讯员.内勤干事.统计员.到后勤伙食.一个人身兼数职.每一项都园满完成.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到九一年.局直属事业单位.XX公司.受市场经译的冲击.经营出现困境.局领导派我下公司.协助经理工作.我更是竭尽全力.没日没夜.拼命地工作.九四年局领导班子调整.把这.个公司承包给个人经营.我既没有辞职1单位也没有开除.也没有做任何处理.后于二0一四年.我心中不愤.找到了当县群众路线教育巡现组.要求单位A我的工作.最终在他们的干预下.单位勉强给了一份临时工作.冃工资800元.社保我于一九八三受聘参加XX林业区划规划调查工作.此项工作结束后.留在XX局工作.因当时林业局人员少.自己从通讯员.内勤干事.统计员.到后勤伙食.一个人身兼数职.每一项都园满完成.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

综合法律 2019-05-17 16: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参公编制”。“参公”严格来讲不是行政编制,是事业编制,所在单位也不是行政机关,是参公的事业单位。
    三、 参公单位事业编。不进行参公登记,不属于“参公编制”,只是事业编制,虽然单位是参公单位,不代表所有人员都是“参公编制”,这种事业编和“参公”不一样,任何遴选都不能考。
    四、事业单位事业编。
    五、工勤编制。行政机关叫行政工勤人员,属于机关工人编制,不是行政编制(公务员),只是机关后勤工人,占用工勤编制,但国家不允许以工代干。注意:此类人员和公务员都属于机关,一个是机关干部,一个是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勤编类同}
    六、借调人员。编制在原单位,工资待遇都由原单位负责,只是人来工作,人事关系没过来!
    七、长短期合同工、外聘人员、三支一扶、社区民生等都属于临时工。
  •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已经没有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只有固定期限合同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非全日制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离职手续,当事人可以提前向单位申请离职,也可以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有违法的,可以直接离职。单位不让离职的,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需依法给所用临时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所用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必须参加社会保险。说明是强制性的,如果单位还是不给办,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去举报啊。
  • 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协商解除合同的按一年一个月,不足半年半个月的,违法解除合同才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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