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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 2019-05-17 10: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 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 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 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 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 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 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 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 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出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赔偿,以造成的损失为赔偿基础。如果是食品的,可以要求十倍的购买价格赔偿。
    2、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工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产品销毁。
    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可追究“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罪”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因此,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消费者购买到假的产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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