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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7年12月经介绍入职某车险做电话销售,12月20日开始参加带薪培训上班,面试时候该点A说,吃住不包,每月10日发工资,起薪拿到手约2200,提成另外加上去。直到2月10日快过年才第一次拿到工资1277。80元,找领导理论说要是有错,下个月会补发,到了3月10日发了2706.17元,想到每天通话没达到20秒,都是无效通次通时,工资低而又低,还每次都是乱发,考虑再三后于3月14日18:00点之后办理离职手续,签署几张A4纸的书面证明,毅然离开,等到4月10终于收到银行工资短信580.60元,想起3月工作日14天,每天薪资等于是日薪41.47元,那都是每天加班加点,半刻也不敢偷懒的拨打电话预约车主,说的口干舌燥的,找到过去部门领导理论,对方说一直都没签署正式合同不算正式员工,再找其他领导理论,依然无果。每天一想起自己3月8日前后几天,每天都加班加点到7点左右才回家,这么辛苦,不包吃住,每天就是41.47元,除了睡不着就是睡不着,难过得哭不出眼泪,也不敢和其他人声张,记得只是在离职的前一周是签署过一份试用合同,一式三份,但是当时自己想到是17年12月20日入职的,可当时是18年3月20多日了,还要签署这样一份什么试用合同,都拒绝着后来硬着头皮签了交上去。再有就是每天的系统内通时通次记录表明我们上班痕迹,上下班都是主管监管看着,不打卡的。真的不知道怎么办,还可以怎么做才可以拿回自己辛苦工作的基本收入呢,虽说是初入这个行业,算起来也做了几万元车险,做了20个车主的车险续保,提成给不给就算了,工资怎么可以这样的乱发,这是2018年啊,不包吃住的工作,日薪居然可以是41。47元,这每每想起就如鲠在喉,真的不知道怎么办,能怎么办,我只有郁郁的苦闷着,自己关门自己难过吗?,有谁能帮帮我,告诉我能怎么办,能快速有效的解决问题。整个人都压郁郁闷的只会独自流眼泪了。什么都不想也不想见人不想出门。工资低而又低,提成给不给就算了,工资怎么可以这样的乱发

劳动纠纷 2019-04-23 19: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离职后,只要在一年之内提出,并且有加班证据的,劳动者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的。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法律依据:《劳动法》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吗?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要求加班的,职工有权拒绝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更多详细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吗?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职工有权拒绝加班。可见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其加班。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员工加班的,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法律温馨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要了解更多劳动法相关法律经验,请点击:劳动法
  • 属于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按正式期计算,享有正式期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通常情况下,正规单位一般是要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的。
    新单位要求当事人出具原来单位的离职证明,主要原因是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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